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及经费的管理、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团组织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产及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本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贯彻努力增收、厉行节约的原则,力求使资产及经费使用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条 本会实行独立核算,规范管理,其财务监督、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经费,其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政府资助、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会会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需定期作出书面报告,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审议。
第六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本会财务收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算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作出,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存档。
第八条 认真执行财务预算,严格支出计划管理,如因工作需要发生预算计划外支出的,须由秘书处作出追加计划支出情况说明,报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会配备的财务人员需具备专业资格,调动或离职时须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有指定项目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如期向项目合作方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向项目合作方及主管部门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本会对外经济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书,须由会长或由其授权、委托的人员签署。合作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会会长或其委托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会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登记造册、落实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名称、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须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计价、入账、提取折旧、经费审批、现金、银行存款管理以及借款手续、支票领取、发票管理、报销制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对所承接管理的各个合作项目或资产的支出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 本会接受财务监督。秘书处需定期将财务执行情况填写《经费支出明细表》,报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审阅。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收支情况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奖励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