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各类劳动就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劳动就业方针,以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以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相关政策和服务为向导,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优质、安全的家庭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 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36号,唐宫大厦5楼510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全市家庭服务业进行调查统计,为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制定和完善行业服务公约和服务协议等文本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二)积极推行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减免税费等就业政策扶持,积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政策;

    (三)充分发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网站功能作用(协会网址:www.lyjtfw.com),向用户展示会员单位的产品、技术、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企业形象。通过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理念,拓宽销售渠道,接触更多的消费群体,扩展市场范围,方便客户的沟通,倾听顾客意见;

    (四)深入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和技能等级鉴定工作,以家政服务、月嫂保姆、养老护理、病患陪护等从业人员为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加强自身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训,同时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创业培训。对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从业人员定期组织技能等级鉴定活动;

    (五)制定或执行家庭服务业项目标准、工作质量标准、收费参考价位,开展行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完善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规范; 

    (六)接受用户投诉来访,调解服务纠纷,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反映家庭服务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维护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人社部门抓好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和河南省家庭服务业“二十强五十优”创建工作,宣传推介知名品牌,加大对知名企业和品牌的培育推广力度,在全行业树立:“把爱心送到家,把服务做到家”优良风尚。“比学赶帮”,协助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洛阳市家庭服务业技能大赛,通过技能大赛进一步规范实操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八)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一般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为相关理论或实践工作者或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入网申请书、登记表、入网加盟协议;

(二)经秘书处受理、登记、审核通过;

(三)办理其它有关入会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扩大会同意,发给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及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对本会工作及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有优先获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知情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经本会授权,可以本协会名义开展法律允许的有关业务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响应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下情,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扩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换届时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及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召开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有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讨论拟定本会工作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适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身体状况允许的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龄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全面工作。根据洛阳实际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指定成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地方财政部门拨款;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通过例行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各地方协会关系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法规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接受本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协会(商会)的会员,同属于本协会的服务对象,其优秀会员可加入本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肩负着行业管理职责,对家庭服务业相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是联系、协调、促进、指导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