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范管理经费,根据《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等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员须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可一次性缴清当届期间的全部会费,亦可逐年缴纳。年度缴费时间为3月底以前。
第四条 会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能力与负担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会费标准为:一般会员单位每年600元;理事单位每年8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单位和个人合并缴纳;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元。
第五条 本会鼓励社会各界给予多种形式的支助和经费捐赠,对给予资助和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形式的褒奖致谢。
第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经费开支;
(二)按照《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开支;
(三)日常办公费用的开支;
(四)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正常支出;
(五)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本会按年度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决算情况,并接受审议。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会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实施专项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及监督实施委托会计事务所负责制。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