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家协”)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利,增强家协的凝聚力,根据《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家协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协会员包括总会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会员,总会会员的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由市家协秘书处负责。各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由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市家协章程,认真履行权力和义务。市家协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并积极动员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市家协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单位会员为:自愿为家庭服务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家庭服务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自愿为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部门领导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者,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企业家等。

第五条   凡拥护家协章程,愿意为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时,须按照规定填写《会员入会入网申请书》、《会员入会入网登记表》、《入网加盟协议》。(详细内容请到“洛阳市家庭服务网”—“会员介绍”栏内下载。)单位会员需同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个人会员需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第七条   《入会入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家协秘书处受理登记和初审,并商请相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经市家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八条   会员证书、会员铜牌由市家协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会员证书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会员证书每届核发一次,过期作废。会员证书若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市家协秘书处补办。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市家协组织的活动;

(三)向市家协推荐会员;

(四)对市家协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市家协应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国家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向会员传递最新行业信息、行业资讯。

(三)邀请会员参加市家协组织的区域性、全国性家庭服务业课题研讨、交流活动;

(四)充分利用市家协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源,为会员搭建沟通平台,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五)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业务培训,逐年提高家政人员持证上岗率;

(六)利用市家协网站等平台,为会员提供宣传报道、供需对接服务。

第十一条   对给予市家协工作大力支持,并作出一定贡献的会员,除第十条各项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优惠服务:

(一)免费获得市家协实施的文件材料、会议文集及最新研究成果资料;

(二)参与市家协组织的学习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市家协争取的扶持项目的资金或技术支持;

(四)作为市家协开展家庭服务业拓展项目的试点单位。

第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市家协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依照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二)完成市家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市家协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建立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络人信息变化,个人会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家协秘书处提出书面变更报告。

第十五条   市家协每年定期开展会员资格审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扬。凡违反市家协章程规定的会员,将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市家协网站上予以通报。

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市家协活动或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经提醒仍未改进的;连续两年不登记、不参加任何活动的,自动取消其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资格。

副会长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副会长应将参与市家协活动、负责专项分工的工作情况,以及缴纳会费等情况向市家协报告。市家协将根据副会长在会内承担的不同职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取消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资格时,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各个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自动退会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会员退会或除名应交回会员证和会员铜牌。

(一)自愿退会。会员自愿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家协秘书处;

(二)自动退会。会员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的,将不再享有各项会员服务;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市家协活动的,视其自动退会;

(三)除名。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市家协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扩大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民政部门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市家协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确定为:一般会员单位每年600元;理事单位每年8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均含个人会员),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其所在单位为单位会员的、不再单独缴纳会费。鼓励会员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市家协每五年一届,会员可按年度缴纳会费,也可一次交清本届会费,市家协每年7月份下发征缴会费通知。具有市家协总会和专业委员会多重身份的会员。不重复缴费。

新发展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会费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开支;

(二)市家协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补贴性开支;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的奖励;

(六)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鼓励会员通过捐助的方式,支持市家庭服务事业发展。凡给予大额捐助的会员,届期内不再缴纳会费,并授予一定荣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家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