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保险附加雇员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 浏览:2762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保险附加雇员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劳动者。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二)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
(三)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
(四)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五)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
(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主险及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主险责任限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九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表: 残疾赔偿比例表
残疾程度 |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85% |
三级伤残 | 65% |
四级伤残 | 55% |
五级伤残 | 45% |
六级伤残 | 25% |
七级伤残 | 15% |
八级伤残 | 10% |
九级伤残 | 4% |
十级伤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