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9日 浏览:3942次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

实施意见

2009821日)

 

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8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洛办文〔2009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家庭服务业具有就业容量大、就业领域宽、用工灵活的特点,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再就业的重要载体,是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为40%—78%,而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仅为32.4%,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中一个规模较大并极具发展潜力的重要领域,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指导思想。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研究本地区、本系统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在行业标准、财税政策、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权益维护、行业管理、网络中心、对接平台、社区服务等方面出台措施,全面推进家庭服务业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网络化、规模化、社会化等方面发展。

(三)基本原则。本着企业自主经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原则,推动产业机构优化升级,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

(四)目标任务。到2012年,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30—50家,创造就业岗位15000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90%以上;建设5—1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万人以上;实现家庭服务专业技术员全部持证上岗,年输出家庭服务人员4000人;建立和完善12580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扶持政策

(五)财政支持。2009年下半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家庭服务消费券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和人员的房租补贴、项目扶持、宣传推介、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奖励、资助、救助等。资助资金优先用于补助“优秀家庭服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等;优先用于定向购买服务,以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的形式,向老红军、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需要政府帮扶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服务;优先用于定向补助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适当的房租补贴。每年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建立家庭服务业意外风险救助资金,对偶遇突发事件、陷入困境的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帮助,帮助家庭服务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六)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批后,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33号)规定的家庭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有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批后,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担保金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获得家庭服务业技术等级的进城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予以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优先予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八)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助。

(九)职业培训。要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培训,充分利用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资源,进行基本技能培训。积极落实各项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民工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培训机构。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庭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工作措施

(十)规范劳动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仲裁调解工作,化解劳务纠纷。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设立公益性就业岗位,适量分配人员到公益性的家庭服务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要把家庭服务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人员,要积极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作用,在建立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信息等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努力。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

(十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汇编》、《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等文件,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各级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为满足各类用户需求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十三)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立我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规范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主要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整合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鼓励各类家庭服务企业依托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十四)发展品牌战略。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对获得ISO9000认证的家庭服务企业,享受《洛阳市争创名牌奖励办法》(洛政〔2006〕10号)奖励政策。

(十五)创新发展模式。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家庭服务企业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创新家庭服务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的多样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向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拓展,引导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设备等资源开展服务。建设功能完备的家庭服务企业,探索与家庭服务社会化和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分散化相适应的家庭服务配送模式。

(十六)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积极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鼓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窗口”,开展劳动保障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市场家庭服务业管理业务,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

(十七)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业务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帮助制定市场营销策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我市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行业重大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的劳务输出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

四、保障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洛阳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召集人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市劳动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人事局、服务业发展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营企业服务局、信息化办公室、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切实为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办理2—3件实事;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努力使我市的家庭服务业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十九)健全行业组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家庭服务业协会的管理和支持。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各县(市、区)家庭服务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不断增加会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积极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尚未成立协会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成立协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务于2009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协会组建工作。

(二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要适当推荐家庭服务业工作人员,各群团组织在每年全市先进评选中要明确一定的名额用于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对经考试鉴定合格、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家庭服务业有关的初、中、高级技工、“家庭服务技师”等职称。实行政府津贴制度,对所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在企业规模、服务质量、吸纳就业人数、获得荣誉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优秀家庭服务业管理人员予以发放政府津贴。

(二十一)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每年要对全市家庭服务企业组织一次大规模评选和表彰活动,从最具实力、服务最优、最具创新能力等方面评选出若干优秀家庭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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