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家庭服务业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9日 浏览:3938次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家庭服务业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家庭服务业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家庭服务业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经营者)做大做强,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2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45号)有关精神,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家庭服务企业(经营者)是指以劳务方式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清洗、保洁、家教、护理病残弱人员、保姆、月嫂、钟点工、家庭设施维修保养、托老、托幼、劳务中介、搬家等有偿服务活动的实体单位。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拿出50万元,奖励若干家规模大、信誉高、发展前景好的家庭服务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奖励分为8万元、5万元、3万元三个等级。8万元主要用于对效益好、社会贡献大、信誉度高的较大规模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创国家、省级品牌的优先考虑;5万元主要用于对效益好、社会贡献较大、信誉度高的中等规模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当年获得省级荣誉的优先考虑;3万元主要用于对信誉度高、对社会有一定贡献的小规模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励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连续2年以上年检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年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不少于6个月的从业人员人数在30人以上。
(三)能依照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符合缴费条件且自愿参保的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
(四)从业人员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岗率达到60%以上。
(五)企业(经营者)信誉好,能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施,有明显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标志和办公联系电话,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表彰和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品牌标志(如: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颁发的“先进服务单位”、“中国家庭服务业诚信经营单位”等)的家庭服务企业(经营者)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 评审程序及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者),每年3月向市服务业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经营者)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4. 从业人员上年度连续三个月工资表。
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持证上岗证明,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凭据。
6.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高危岗位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据。
7. 其它相关材料。
(二)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上旬进行初审,筛选拟支持的家庭服务业企业。
(三)提交市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得到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的家庭服务企业(经营者),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员工技能培训等方面。市服务业发展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经营者)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