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月嫂服务相关事项公约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9日 浏览:3667次
洛阳市月嫂服务相关事项公约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向广大消费者建议,找月嫂应到注册的正规家庭服务业单位(以下简称家服单位),与员工式或职介式月嫂服务员共同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以便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如下:
1.我市将对月嫂育儿家庭服务员(以下简称月嫂)实行综合能力等级“星级制”评定制度:必须以相应的质量服务年限为递增级别主线;必须通过市家协及相关部门15天以上专业培训,或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协会专业工作组考核评定;家服单位还可依据月嫂的实际表现和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月嫂的星级和劳动报酬,以便综合反映其负责的产妇与新生儿专业护理、月子保姆、月子营养餐、育婴师项目以及职业道德、履行合同、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心等情况。
2.具备评定条件的月嫂由家服单位推荐,主要能力体现为:一星为月子保姆;二星要持资格证上岗;三星应熟练掌握产妇与新生儿护理各项技能;四星应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并能妥善应对处理各种突发状况;五星除专业精通外,应另有一技之长,如持有育婴师证、营养师证、护士证等。一般情况下,一星级、二星级由家服单位依据条件评定,三星级、四星级由专业工作组审评,五星级报协会审批。
3. 当前月子服务指导价格 (单位:元)
级别 工作时间 | 一星 | 二星 | 三星 | 四星 | 五星 |
白天 | 2600 | 3200 | 3600 | 4000 | 4600 |
住家 | 3200 | 4000 | 4800 | 5800 | 6500 |
4.家服单位在服务价格20-30%之间提取管理费,不再另外加收任何费用,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应与消费者、月嫂共同签订服务协议。此外,应对实行员工制管理的月嫂缴纳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提倡对职介式的月嫂服务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 家服单位应为月嫂建立档案,身份明确、身体健康、持证上岗,不应让月嫂接与自己能力不相符的订单,对客户不满意的月嫂应按规定及时调整。
6. 消费者对月嫂不提供约定工作条件的,强迫对方提供合同以外服务项目的,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以及胁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月嫂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7. 月嫂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不得擅自离岗,应及时向家服单位反映,经双方协商后可中止服务,不得采取非法律手段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解决问题。
8. 消费者到家服单位聘请月嫂,应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如实签订服务合同,按约定期向家服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应尽量确保住家月嫂不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的除外),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休息。
9. 消费者私下约定月嫂服务,市家协、家服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私下将雇用过的月嫂介绍给其他用户,由此引起的安全方面等一系列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洛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